生育保險根據(jù)“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yè)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險的補償標準為: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以內因 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fā)基數(shù)。
[案情簡介]
某廠女工梁某休完產假,恢復上班后到廠里報銷生育費用和領取產假工資。廠領導對她說:“現(xiàn)在企業(yè)沒錢,正常上班的職工工資都不能全額發(fā)放,你沒上班就不能給你發(fā)工資了。”梁某聽了就沒再說話,在廠里分文也未取到。2個月后,廠里經濟狀況略有好轉,職工都補發(fā)了工資,梁某又找到廠領導,要求領取產假工資和報銷生育費用。這時該領導又說:“現(xiàn)在實行生育保險了,產假工資和生育費用都由社保機構支付。但你個人沒有繳納生育保險費,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痹擃I導還振振有詞地說:“我們廠70%都是女工,如果都像你這樣,不履行繳費義務,只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企業(yè)還不垮了!” 廠領導的這番話,說得梁某一頭霧水:“沒聽說廠里讓我繳生育保險費啊!職工個人沒繳費,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她決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問個清楚。
[評析]
原勞動部《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4條規(guī)定:生育保險根據(jù)“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yè)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此例中,企業(yè)負責人拒付梁某產假工資和生育費用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生育保險費不是由個人繳納,應由企業(yè)方繳納。如果該企業(yè)已經給職工辦理了生育保險,那么梁某的生育醫(yī)療費和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應由負責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如果該企業(yè)沒有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就是未辦理生育保險,則梁某的生育醫(yī)療費和產假工資應由企業(yè)依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