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張某接到自稱為某保險公司的車險李某的推銷電話,稱可辦理車險投保業(yè)務并給予相關服務承諾,張某因車險即將到期,遂添加李某微信溝通投保事宜,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保險費”至李某賬戶。
2023年1月,張某不慎發(fā)生交通事故,遂撥打某保險公司客服電話進行報案,但被告知無此車輛承保信息,且其所訴業(yè)務員李某非保險公司員工。現李某已聯系不上,客服人員引導張某報警處理。
【案件分析】
本案中,消費者張某過于信任“保險業(yè)務員”李某,未核實確認李某是否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的身份,且轉賬支付后未收到電子保單也未第一時間聯系對方核實情況,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才致電保險公司核實,最后無法聯系上“業(yè)務員”,最終遭遇金錢損失。張某對于保險投保沒有過多了解,加之過度信賴“業(yè)務員”,才讓詐騙份子有機可乘。
【消費提示】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于推銷保險人員需提高警惕,通過官方途徑核實業(yè)務員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工號、所屬部門等。
2、保單繳費前,需要核實投保信息,對承保險種、承保內容、承保條款等相關信息一一核對,確認無誤后簽署投保單。
3、保費的收款對象應為保險公司,使用實名繳費,繳費前核對投保人姓名是否與本人一致,經本人認證后,通過自助選擇付款方式繳費,切記勿直接將保費轉賬至個人賬戶。
4、當前車險電子保單已在全國范圍內普及,消費者投保成功后,保險公司會講電子保單發(fā)送至消費者預留的個人郵箱中。同時,消費者可通過保險公司官網、官網APP、客服熱線等方式進行驗真。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張某接到自稱為某保險公司的車險李某的推銷電話,稱可辦理車險投保業(yè)務并給予相關服務承諾,張某因車險即將到期,遂添加李某微信溝通投保事宜,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保險費”至李某賬戶。
2023年1月,張某不慎發(fā)生交通事故,遂撥打某保險公司客服電話進行報案,但被告知無此車輛承保信息,且其所訴業(yè)務員李某非保險公司員工。現李某已聯系不上,客服人員引導張某報警處理。
【案件分析】
本案中,消費者張某過于信任“保險業(yè)務員”李某,未核實確認李某是否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的身份,且轉賬支付后未收到電子保單也未第一時間聯系對方核實情況,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才致電保險公司核實,最后無法聯系上“業(yè)務員”,最終遭遇金錢損失。張某對于保險投保沒有過多了解,加之過度信賴“業(yè)務員”,才讓詐騙份子有機可乘。
【消費提示】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于推銷保險人員需提高警惕,通過官方途徑核實業(yè)務員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工號、所屬部門等。
2、保單繳費前,需要核實投保信息,對承保險種、承保內容、承保條款等相關信息一一核對,確認無誤后簽署投保單。
3、保費的收款對象應為保險公司,使用實名繳費,繳費前核對投保人姓名是否與本人一致,經本人認證后,通過自助選擇付款方式繳費,切記勿直接將保費轉賬至個人賬戶。
4、當前車險電子保單已在全國范圍內普及,消費者投保成功后,保險公司會講電子保單發(fā)送至消費者預留的個人郵箱中。同時,消費者可通過保險公司官網、官網APP、客服熱線等方式進行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