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人傷黃?!鳖l頻造假成為車險人傷賠付率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去年上海交強險賠付率為95%,今年上半年賠付率為94%,處于全行業(yè)虧損狀態(tài),而埋單的或將是廣大投保車主。明打官司“暗吃兩頭”被“人傷黃?!倍⑸系?大部分是外來務工人員。
初到上海,對交通環(huán)境不熟悉,發(fā)生車禍后很盼著有人來幫一把。從安徽農村來到上海的鄒廣強,在建筑工地上打散工。去年4月,他不幸遭遇一場交通事故,鎖骨骨折。出院后去辦理事故相關處理手續(xù),在交警隊門口,兩個“熱心人”忽然和他搭訕,對他問長問短。鄒廣強遇見的正是“人傷黃牛”。對方對他拍起胸脯:“我們替你來打官司,保證能打贏。這個案子算下來大概賠2萬元,我們不會虧待你,給你15000元,余下的就是我們的酬勞?!焙髞碛诌f給他一份委托協議書,讓他在上面簽字。鄒廣強一想,自己連法庭什么樣都不知道,碰到這種事根本不知道怎么辦。既然他們一切都能搞定,就答應了,并簽了字?!按砣恕毕认蛩杖?800元的傷殘鑒定費用,后來又收了2500元的服務費。鄒廣強并不知道,“代理人”緊接著動了一番手腳,把他“變”成居住在虹口區(qū)、在上海某單位工作的職工,并以此向法院起訴索賠9.7萬元。如果起訴成功,超過15000元的這82000元,全部將落入“黃?!钡难??!按砣恕痹偃P照他,不要去法院,到時候會有代理的律師替他去的。
目前如果法官不提出要求,傷者一般不需要出庭。今年6月案子開庭當天,在肇事車主的執(zhí)著邀請下,鄒廣強來到了法院。開庭前,被告方的代理人跟他聊了起來,“人傷黃牛”的把戲這才穿幫。“法官看過了這份協議,讓我不要理會,今后直接來找法院?!狈ㄔ鹤詈笳{解,他獲得了4萬余元賠償。鄒廣強感慨地說:“我們農村人打工不容易,辛苦一年才存下1萬多元。連養(yǎng)傷的錢都要騙,真是太黑了。”揭秘“黃?!痹旒偈址壳?上海有30多家從事車險事故咨詢及訴訟代理的公司。有些是收取一定代理費用,給遭遇車禍又不知如何處理的人提供一定的幫助。其中,也有一些是慣于造假的“人傷黃牛”。
吊車在工地上吊裝貨物時,將工地內的另一人撞傷,在這種情況下,吊車購買的交強險應該賠付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判定:施工車輛停在原地施工,發(fā)生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楊某在某保險公司,為他的起重機特種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2011年5月6日,吊車駕駛員在武昌某建筑工地操作該車輛起吊沙袋時,將在另一卡車上工作的宋某撞落在地受傷。經司法鑒定,宋某傷殘程度為七級;后期康復費用1.4萬元,康復及休息時間為傷后10個月,護理時間4個月(含取內固定住院時間)。
宋某與楊某達成協議,由楊某一次性賠償10萬元。事后,楊某據此協議,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遭到拒賠后,訴至法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該案一審武昌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吊車不是在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而是意外事故,不屬于交通安全事故。楊某的車輛,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施工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因此,楊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12萬元責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楊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武漢市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車險理賠案件中,交強險;間接損失的界定以及間接損失到底屬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時常成為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爭論的焦點。下面就一個具體的案例為您詳細解讀交強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所指的;間接損失。
案例情況:
王某駕駛車輛與陳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兩車受損,交警認定王某全責。經法院調解,王某賠償陳某營運損失和誤工費5千元。此后,王某認為出租車司機的誤工費、營運損失,應與車輛修理費一樣都由保險公司支付,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王某因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但是,法院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的間接損失不屬于被告的賠償范圍,最終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責任分析:
陳某的營運損失與誤工費均屬于交強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第三項 ;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者車受損,從受損到修復期間,受害人不能繼續(xù)運輸的損失不負責賠償所解釋的間接損失,不屬于事故過程所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所以,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此外,受害人停業(yè)、生產及通訊、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和不能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利益的損失;受害人的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以及只要是屬于受害人的間接經濟損失,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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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4日公布的2010年交強險業(yè)務情況顯示,2010年交強險經營虧損達72.4億元,其中承保虧損97.1億元,投資收益24.7億元。以已賺保費為基數,2010年經營虧損率達9.6%。 數據顯示,2010年交強險共承保機動車輛1.0141億輛,保費收入為840.5億元。2010年賠付金額621億元,賠付1228萬件。機動車投保率從交強險實施前2005年末的36%提高到2010年末的49%,其中汽車投保率從2005年末的58%提高到79%。 中保協交強險工作組專家陳東輝表示,交強險經營費用率逐年下降并趨于穩(wěn)定,從2007年的39.2%下降到2010年的30.6%,實現了以最小成本發(fā)揮最大保障功能的目的。但因限額費率調整、賠償標準上升以及費率浮動辦法影響,賠付率從2008年的68.6%上升到2010年的82.3%。
四川成都郊區(qū)農民張某,家中并不寬裕,因朋友均已購車,遂貸款購買了一輛奧拓汽車。2008年4月16日,張某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將岳某撞成脾破裂,經醫(yī)院檢查,岳某需采取脾摘除手術,手術共花去搶救費、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等共計8萬元。岳某要求張某賠償。張某只購買了交強險,未購買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而此時張某的汽車貸款尚未還清,汽車折價也就不足2萬元。張某聽說保險公司能夠賠付交強險保險金12萬元,遂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答復,此種情況只能賠償醫(yī)療費1萬元,張某需自行賠償7萬元?,F張某即使變賣汽車也無力賠償。
這就是交強險賠付數額的尷尬,原本出于保護受害人的目的而設立,但在受害人嚴重受傷時,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額度極低,根本無法滿足受害人的需求。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該條開宗明義地將交強險的目的定位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為此,該條例在第23條又對交強險的賠付數額作了規(guī)定,賠付項目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不過,該條例并未規(guī)定每個賠償項目的具體賠償數額。具體數額由交強險條款作出規(guī)定。經調整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千元。
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的項目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后期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但不包括搶救費、手術費、診療費、住院費等內容。死亡傷殘賠償項目的11萬元,占去了交強險賠償總額的90%(總賠償金額為12.2萬元),通常來說,如果受害人發(fā)生死亡傷殘情況,本項目作為最大賠償限額無可厚非。
但是,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未死亡殘疾,卻發(fā)生了巨額醫(yī)療費用,正如上述案例所示,依照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用賠償最高不超過1萬元,剩余費用將由被保險人自己買單。如果此時被保險人沒有經濟能力賠償,最終承擔損害的將是受害人自己。
可見,在上述情況下,交強險保護受害人的立法目的無法實現。張某無力承擔7萬元賠償的后果是,岳某無法進行脾摘除手術,直接危及生命安全。
隨著暑假的臨近,記者從上海市旅游事業(yè)管理委員會了解到,旅行社責任險投保率已達到100%,投保該險成為旅行社能否通過年檢的重要指標。另外,滬上868家旅行社投保的詳細信息全部在網上公開,市民可查詢相應旅行社是否投保以及具體保額,以作為選擇旅行社的重要依據。
據悉,市民旅游意外險投保意識也有所增強,旅行社簽訂代銷游客意外險的數量越來越多。咨詢幾家旅行社,如青旅、國旅等提供短期游客意外險,一些旅行社組織的社團游,均代辦游客意外保險,一般保費只有幾十元,保障范圍較寬泛。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旅行意外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意外傷害及意外醫(yī)療費用給付。一些傳統旅游保險在服務內容上巧做文章,如恐怖襲擊險、意外險等增加了不少增值服務,強調緊急救援項目;在傳統的境外旅行保險中,一些財產險公司增加了旅游過程中的個人財產保障和責任險等;意外險增值服務中的亮點則是提供遠程醫(yī)療咨詢服務。
保險公司起初拒賠,但法院判定車輛構成肇事:要賠
新快報訊 記者 黃瓊 通訊員 羅應豪 報道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興寧籍男子曾峰(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會被自己的車撞死。原來,曾峰在陡坡停車后下車,結果車子突然滑行將其撞倒致死。這種情況能否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呢?近日,興寧法院判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內向曾家人賠付11萬元。
經查,2013年10月2日晚,曾峰駕駛著自己的小車外出訪友,到達后他將車停放在半坡后下車步行,不料此時車子突然向后滑行。由于背對車子行走且夜色漆黑,曾峰并沒有意識到危險的發(fā)生,不幸被汽車撞下了路旁的水溝當場身亡。交警部門經過勘查事故現場后認定,曾峰駕駛駐車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微型轎車,在陡坡路段停車,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應當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曾家人隨即就此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但對方認為曾峰本人屬于該車輛的駕駛人員,不是交強險賠償的對象,拒絕賠償。
法官說法
下車后身份屬性改變 司機 變?yōu)?行人
興寧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fā)生時曾峰已停止了對車輛的操作和控制,已不屬于該車上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其已轉化為第三者,屬于交強險中的受害人,故保險公司一方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的投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曾峰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承辦該案的興寧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丘泉娥向記者介紹,交強險的條例中的確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理賠。但其認為,對交強險賠償對象的認定,不能完全從字面意思上去解讀。
在本案中曾峰離開了所駕車輛,其所處物理位置發(fā)生了變化,其作為車上人員駕駛人的職務身份已經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轉化為了空間身份的車外人員。當其下車之后,他與車輛處于分離狀態(tài),此時他不屬于本車人員。
原標題:發(fā)生事故不屬交強險賠付范圍
(記者高星 通訊員易齊立)吊車在工地上吊裝貨物時,將工地內的另一人撞傷,在這種情況下,吊車購買的交強險應該賠付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判定:施工車輛停在原地施工,發(fā)生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
楊某在某保險公司,為他的起重機特種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2011年5月6日,吊車駕駛員在武昌某建筑工地操作該車輛起吊沙袋時,將在另一卡車上工作的宋某撞落在地受傷。
經司法鑒定,宋某傷殘程度為七級;后期康復費用1.4萬元,康復及休息時間為傷后10個月,護理時間4個月(含取內固定住院時間)。
宋某與楊某達成協議,由楊某一次性賠償10萬元。事后,楊某據此協議,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遭到拒賠后,訴至法院。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該案一審武昌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吊車不是在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而是意外事故,不屬于交通安全事故。楊某的車輛,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施工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因此,楊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12萬元責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楊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武漢市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